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举案说法:暂扣驾驶证的行为 是否具有可诉性

发布时间:2016-02-2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李某驾驶自卸重型车辆行驶在314国道,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以李某违章为由,暂扣其驾驶证,后处以罚款。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行驶证和罚款错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罚款属行政处罚,暂扣行驶证则属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具有可诉性。

  暂扣驾驶证的行为是否属具有可诉性?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驾驶证是特殊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可以驾驶机动车辆的有效证件,属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许可证类。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李某行驶证的行为应属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暂扣驾驶证的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 (作者:梁树焕)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