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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管辖与专属管辖发生冲突,法院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06-0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近日,于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新疆某公司诉被告新疆某工程局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地被告注册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于田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工程所在地在于田县境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所约定的发生争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进行协议管辖,但当事人不可以随意选择管辖法院,必须遵守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告与被告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该院驳回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于田县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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