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讯(赵毅 孙瑞雪 李德海)近日,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部门、政针对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进行说法教育。
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7月22日14时许,在禁渔期间使用电机设备在白山浑江区瓮泉桥下的河水中非法捕鱼时,被江源区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当场抓获,经江源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非法捕捞的2.3斤杂鱼价值25.3元。
张某在江源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和渔政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事发地,将自己购买的江鱼进行放生。
张某在疫情期间,禁渔期间非法捕鱼,破坏了当地的河流生态系统,捕鱼使用的电机具有很大的危险性,若操作不当会对人身造成极大的伤害。张某被抓获后认罪态度良好,很快交代了自己捕鱼的事实经过。江源区人民法院法官同志对张某以教育为主,对其进行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并对其说明了非法捕捞水产品对生态系统及人身安全的危害。法官同志语气严肃中不失真诚,张某在此情况下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将来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用实际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
张某在江源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和渔政相关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来到事发地,将自己购买的江鱼进行放生。被放生的江鱼将会恢复河水中的生态平衡,弥补张某一时糊涂犯下的过错。由于张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良好,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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