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讯(武小雅)10月19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盗伐林木案,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今年年初,家住大石头的王某私自驾驶手扶拖拉机,携带手锯、自制爬犁,到大石头林业局某林场内,使用手锯伐放落叶松、柞树、杨树、榆树和杂树等31棵,截断后运回家做烧柴。经鉴定,涉案林木31株,立木蓄积2.8554立方米,原木材2.039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443.63元,权属为国有。案发后,王某将涉案木材收缴后返还被害单位。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主动与被害单位达成补植林木协议,缴纳补植款1443.63元,拟补植林木390株,补植面积7.2亩。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又与被害单位达成补植林木协议,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上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盗伐林木,既要惩处,又要恢复。近年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着重对盗伐林木,滥砍滥伐等案件判处罚金的同时,督促被告人承担补植复绿义务,使司法审判转化为护航绿水青山的“再生动力”,积极探索“补植复绿”工作机制,实现办理一个涉林案件、恢复一片青山的社会效果,为建设美丽、幸福的新林区保驾护航。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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