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往往通过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进行约定,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由一方承担债务,另一方就与该债务无关了吗?察布查尔县法院:并非如此,离婚协议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2017年6月,田某因发展种植业向某银行贷8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并以个人住房作为抵押物。同日,田某的妻子雷某在借款合同的共同还款人处签字捺印。自贷款发放后至2020年5月,田某已累计拖欠借期内利息9000元。因近段时间田某无法取得联系,原告某银行遂将雷某诉至察布查尔县法院,请求雷某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被告雷某辩称自己已经与田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所欠银行贷款均由田某独自偿还,现在自己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并提交离婚协议原件作为证据,请求法院驳回银行要求她承担债务的诉请。
承办法官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向雷某悉心释法明理后,雷某最终同意先将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再另行找田某追偿,并与原告某银行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雷某当即履行给付9000元义务,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田某与雷某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向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贷款发生在田某、雷某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雷某在借款合同的共同还款人处签字捺印,由此可以认定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由田某独自承担该笔贷款的还款责任,该项约定只在田某与雷某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因此雷某理应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
(郑云霞)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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