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案例:警惕那些懂你的陌生人

发布时间:2022-04-0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近日,施某、施某某、张某、范某4人包乘李某(另案处理)的车来到县城,4人下车后四处物色作案对象。施某某在农贸市场门口遇到文某,通过观察分析将其列为诈骗对象。

  4名被告人商议后决定,通过各自扮演不同角色的方式,虚构事实,合谋对文某进行诈骗。

  其中一人以寻医问药为由,上前与文某搭讪,并套取其个人信息。在互通消息后,该诈骗团伙分别以求医人、带路人、医生的角色布下骗局引文某上钩。

  到达预定地点后,“医生”假意给“求医人”看病,一边装作不经意间说出被害人文某的情况,虚构文某家里有灾难,需要拿3.7万元钱来化解,并需要文某再买红色枕头一个、白碗一只和“求医人”互换,以此化解灾难。灾难化解后,即可将她的钱如数退回。

  文某听后对此深信不疑,于是照做。4人得手后立即乘坐李某的车辆离开永仁县城,文某回过神后细想,发现事情有蹊跷,于是报警求助。当日13时50分,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

  该案经公安局侦查结束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实施连环骗局,骗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4名被告人犯罪情节和以往犯罪记录,依法判处4名被告人两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随案移送的赃证、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第一条规定数额标准,通过发短信、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者财物;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提醒:

  法官指出,本案诈骗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具有典型性,犯罪分子在作案前多有预谋,多为团伙作案,且通过前期精心准备、谋划、摸底和相互配合,能够在短时间内攻破被害人的心理防线,取得被害人的信任。

  马路诈骗花招百出,且诈骗对象多为鉴别力较低的老年人、年轻学生和文化程度较低的人。日常生活中要有防骗意识,不要与陌生人搭讪,遇事要通过正规渠道找正规部门,不要轻信马路边“热心肠”的陌生人,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

  (作者:江林萱 作者单位: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