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7日20时15分,吐某驾驶A号小型汽车出行,途中与王某的B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交通事故经昭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吐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吐某驾驶的A号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王某驾驶的B号车辆产生维修费计24468元(其中包括王某改装的车辆前杠下沿维修费258元、改装的大灯修理费1800元)。双方多次协商维修金额未果,2022年8月,王某将吐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
法官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本案中,昭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经昭苏县人民法院审查,该认定符合法律程序与客观事实。据此根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原被告承担事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30%、70%。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险赔付2000元财产损失;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自己的责任比例来进行承担。但原告王某主张的维修费用包含改装部分(原告王某驾驶车辆中前杠下沿与行驶证登记中照片不符,车辆前杠下沿、大灯改装 )的维修费用,上述的改装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规定。改装车辆行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造成交通事故率高,容易给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极大风险。原告王某驾驶车辆中前杠下沿与行驶证登记中照片不符,大灯改装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改装部分的车辆维修费本院不予支持。后经法院判决,被告吐某向原告王某按责任比例支付除车辆改装部分实际产生的维修费。2022年9月22日,该案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提醒:在我国,私自改装车辆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私自改装会影响车辆性能,产生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于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其实,处罚只是其次,安全才是第一。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玛依娜·赛吾列提 吴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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