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知假买假能否获得赔偿?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2-12-12  来源:山东高法  字体大小[ ]

  知假买假能否获得赔偿?法院判了...

鲁法案例【2022】523

在明知商品有瑕疵的情况下

仍然购买该商品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针对这种行为,法院是否支持?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0日,孙某从某酒行购买山东某酒业公司生产的金箔酒六箱共计36瓶,价款14328元,次日该酒行出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在购买及开票的过程中,孙某全程拍摄视频保留证据并在取得发票当日授权委托律师处理该买卖合同纠纷。

  3月13日,孙某与市民王某某在金街某超市,孙某向王某某指认涉案金箔酒后,王某某从货架上取下并购买涉案金箔酒5瓶。3月14日,孙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

  4月1日,孙某以经营者和生产者为共同被告向招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还货款14328元并主张十倍赔偿。依据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于2022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一条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有二:一是孙某是否为正常消费者。二是酒行的销售行为及某酒业公司的生产行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损失赔偿及十倍赔偿构成要件,孙某诉请要求返还货款及承担十倍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孙某作为某高校大一学生,一次性购买6箱(36瓶)金箔酒且全程视频保留证据,并于购买次日立即委托律师通过诉讼要求十倍赔偿,其行为不属于正常的生活消费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的诚信原则。此外,孙某在已经委托律师、对涉案酒品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和谨慎度情况下,仍与市民王某某合谋购买金箔酒并通过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直至诉讼来牟利,原告为非正常消费者。

  同时,对金箔酒是否具有食品安全危害的问题,应当坚持实质判断标准,涉案金箔酒在该《通知》发布之前生产,孙某没有证据证明金箔酒有实质性危害,其从酒行取得发票的当天即委托律师处理买卖合同纠纷,且事后在已确定诉讼的情况下又与他人一起购买涉案金箔酒,故孙某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十倍赔偿,其对该商品的标准、规格及自己购买行为的目的和性质等情况具有完全的认知。

  孙某的消费利益及消费安全并未受到损害或危害,不能认定某酒业公司的生产行为及酒行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消费权益,故对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在《通知》发布后,酒行出售给孙某金箔酒的行为,违反了公共秩序,双方买卖金箔酒的合同无效,孙某要求被告酒行返还货款14328元,依法予以支持,孙某应返还购买被告某酒行的金箔酒。某酒业公司作为案涉金箔酒的生产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招远法院判决被告酒行返还孙某货款14328元,被告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孙某返还被告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金箔酒6箱(每箱6瓶,每瓶价款398元),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孙某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知假买假”是指行为人在知晓某商品具备特定瑕疵的情况下,仍购买该商品,并以购买的商品存在瑕疵为由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的行为。

  本案涉案标的“金箔酒”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假”商品,而是曾经属于具有合法许可手续的产品,有完整的产品标识、食品生产许可及合格证,只是2022年1月29日之后行政机关对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进行了规制,这并不意味着新的行政法规施行后该产品当然存在危险。重金属超标构成食品安全不达标或者食品具有缺陷,《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不得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重金属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应举证证明本涉案酒品所添加的金箔是否超出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对人体构成伤害。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为避免“踩雷”,法官提醒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注意以下问题:

  1

  消费者应当诚信消费

  不是所有“知假买假”行为均能够获得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与《民法典》所规定的“欺诈”应作相同理解,即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该认识错误与相对人为一定法律行为。

  如果并没有产生认识错误,其购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完全是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目的是为了举报牟利,其未受到销售者的欺诈,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如本案的孙某,购买商品时并不存在认识错误,购买商品是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知假买假索赔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尤其是“禁止反言原则”,也背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的立法初衷,故其十倍赔偿的请求没有获得支持。而抱有“举报获利”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还有可能会触犯刑法。

  如果行为人知假买假后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2

  食品、药品领域的生产者、经营者要严格依法生产经营

  普通商品领域的“知假买假”索赔,或如本案中的原告非出于食用目的购买食品、药品的,因其购买行为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不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但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因其所涉领域的特殊性,许多生效判决并没有以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而否定其在食品、药品领域中的消费者身份,其要求赔偿的行为一般不为法律所禁止。本案涉案产品在2016年生产时是合法的,但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发布后,酒行的经营即违法,应当停止出售。

  承办法官:王祖民

  案例编写人:耿淑芸

中国法制传媒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