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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八旬老汉猥亵多名女童判3年 受害人家属欲上诉

发布时间:2013-07-19  来源:新华网-羊城晚报  字体大小[ ]

  八旬老汉猥亵多名女童获刑三年

  汕尾市城区法院称原告提请精神赔偿按规定不予受理,有受害人家属表示考虑上诉

5月24日庭审前,受害人家属在汕尾市城区法院门口张挂横幅,图片正中间的老人为被告张某水

  羊城晚报讯记者李永、王漫琪摄影报道:羊城晚报记者昨天从汕尾市城区法院获悉,汕尾八旬老汉张某水猥亵多名女童案于7月1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水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附带民事赔偿共3万余元。

  村民报案多名女童被猥亵

  今年6月13日,汕尾市城区梧桐村的村民黄某向羊城晚报报料称,包括自己女儿在内的6名女童,多次遭到同村八旬老汉张某水“严重指奸、猥亵甚至强奸未遂”。黄某称,3月19日晚上,今年5岁的小女儿突发高烧,阴部疼痛难忍,经询问,女童才告知父母:自己曾被同村的张某水以糖果、零钱等诱惑“玩弄下体”,并说同村另有5名女童有相同遭遇。黄某马上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经警方调查,有4名女童的家属愿意在法医的陪同下去医院检查取证。经检查证实,4名女童(一名5岁,三名7岁)的阴部均不同程度受损。

  此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于4月中旬移交汕尾市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24日,汕尾市城区法院对该起猥亵案进行了非公开庭审。

  记者从检察院公诉书中看到,犯罪嫌疑人张某水在口供中承认从今年2月底到3月中旬曾多次猥亵多名女童。在法院庭审上,张某水却辩称,是在“征得女童们愿意”的情况下进行的(即以糖果、零钱等诱惑)。

  调解难度大判决一拖再拖

  6月13日接到报料的当天下午,本报记者赶赴其中一名受害人父亲林某家里,林某把提请上诉的其他三名女童家长召集一起接受采访。采访过程中林某称,在庭审时法官曾明确表示10天内给出调解答复,然而20余天过去了,每次询问得到的回复都是目前处于民事赔偿的调解过程,让家属继续等待。受害人之一黄某的代理律师郭玉贤透露,法院在调解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水及家属明确表示过不愿调解。

  对此,汕尾市城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以“该案尚未判决不能透露案情”为由拒绝任何采访,只告诉记者: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但是民事赔偿尚在调解当中,虽然调解难度,第一次调解不行,还可以继续调解。

  经过近两个月的审判,汕尾市城区法院于7月1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原告人黄某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26000元,另三名原告各赔偿2189.6元。

  后续治疗费用可另行起诉

  据了解,由于张某水的犯罪行为对多名女童造成生理和心理上的严重伤害,四名原告提起民事赔偿,要求张某水赔偿四名女童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并赔偿家属因为起诉造成的误工费、住宿费等,共计78万余元。

  从汕尾市城区法院的判决书可以看到,因黄某夫妇从浙江金华赶回老家汕尾起诉,确实产生了住宿、误工等费用,并出示了机票、工资证明等证据,依法判处交通费6000元、误工费20000元,共计26000元。另外三名原告因是在本地务农,未产生交通、住宿费用,且未提供收入证明,只能按照当地相近行业(即农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1094.8元)计算,各获赔2189.6元。

  此外,法院判决书对四名原告提请的后续治疗费用及精神赔偿费用作出解释称:因原告未能提供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故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后续治疗的实际情况另行起诉。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精神损害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赔偿。

  受害人家属之一的林某向记者明确表示,已跟另外几名原告商议,考虑上诉。

中国法治新闻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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