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讯(曹雅静)2013年1月13日,邓洁(化名,15岁)和邓海(化名,已判刑)共谋到湖南省桂阳县某中学抢劫学生的财物。当天21时许,邓洁和邓海一起进入该校五楼510寝室,邓海持一把长约70厘米的不锈钢水果刀,抢得学生邓越(化名)10元钱,后两人强行对510寝室和511寝室里的共21名学生搜身,未搜到钱后,要寝室学生下星期每人带2-3元钱来交给他们,并威胁说如果谁告诉老师或父母就打死谁。1月20日21时许,邓洁和邓海准备到510寝室收钱时,邓海被该校老师抓住,邓洁逃离了现场。
桂阳县人民法院少年刑事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听取了相关受害人学生和学校老师的证言,又对其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告人邓洁从小性格较内向,很少和父母交流,虽然学习成绩一般,但是爱好打篮球,生活健康。3年前由于其父亲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其母亲一方面要照顾病重的父亲,一方面还要打工赚钱养家,因此疏于对邓洁管教。邓洁由于年幼无知、法律意识淡薄、交友不慎以及特殊的家庭环境走上了犯罪道路。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洁以暴力、胁迫方式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邓洁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邓洁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其法定代理人愿意监管,结合湖南省桂阳县司法局对邓洁的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对邓洁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所述,法庭最终判处邓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讯息来源: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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