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王艳)2014年4月2日,范县法院经过重重波折执结一起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案件。
2011年1月6日,徐某在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3号炉水渣沟去磁选渣铁的工作场所时,不慎跌入高温水渣沟中烧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总队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烧伤75%ⅡⅢ全身多处。
徐某于2011年12月15日诉至范县人民法院,要求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人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范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后,于2012年1月4日作出判决: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徐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人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35708.32元。
判决生效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
2014年4月1日,徐某向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人员立即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拒收,后执行人员又两次邮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然拒收。
为能够依法送达法律文书,范县法院执行人员赶往位于山东省的山东某集团进行了送达,送达过程中,该公司门卫拒不让执行人员进入厂区,无奈之下,执行人员只得进行了留置送达。
与此同时,另外一队执行人员又立即向金融、房产、车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某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为确保账户内存款不被被执行人取走,执行人员连夜驱车赶往山东济南,将被执行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次日,执行人员将被执行账户上的存款划拨到了法院执行款账户,并及时向申请人发放了执行款,案件终于得到执结。
执行法官点评:
此案是典型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案件。针对此类案件,范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一直坚持该采取措施的一定要坚决果断采取执行措施的原则,不一味拖延,迁就忍让,这也是执行工作权威的必然要求。同时,范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还对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而拒不履行,在多方做工作仍顽固不化的“老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彰显法律的权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讯息来源: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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