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全民讯(曹雅静)杨某是原桂阳县某镇某村四组(现已分为某村大树下一、二、三、四村民小组)的村民。1993年,其父亲去世,1994年,其母亲改嫁他乡,当时年仅4岁的杨某有时跟随母亲生活,有时跟随爷爷奶奶生活。1995年,杨某在该村村组承包的责任田1.33亩被村组调整给本村村民王某。2006年10月17日,杨某以户主的名义进行户口登记,落户在该村村组。之后,杨某多次向村组要求返还责任田1.33亩并赔偿损失未果。
另查明,该村村民李某、陈某的情况与杨某类似,都是其责任田被村组收回或调整给其他村民,李某、陈某都通过诉讼,该村组已返还了责任田或已作出相应的补偿。2014年1月21日,该村组干部代表就杨某返还责任田的要求进行了开会研究,形成了一个书面意见,该意见写明,杨某反映的情况属实,经村组干部及干部代表同意补偿杨某责任田,地点在阳山岭下水库。其中三个个村民小组均同意并加盖了小组公章,只有第三村民小组没有同意,也未加盖公章。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原告杨某是被告村组村民,被告方将原告的责任田调整给了其他的村民,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四个村民小组返还原告责任田1.33亩,并补偿原告损失6330元。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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