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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法院:五次调解让受害人领取十三万元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4-10-08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杨德国)“人民法官不愧为人民的公仆,我们虽然是异乡人,但从走进巧家法院那一刻起,我们就感受到了人民法官的亲切,你们为了我们的纠纷费劲心思,几次三番组织我们调解,就算我们有深仇大恨也能说好的……”这是原、被告的肺腑之言。近日,巧家法院金塘人民法庭成功调结一起异地当事人在巧家县境内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3年9月2日,原告王某(云南省永善县人)乘坐被告刘某(云南省镇雄县人)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由昭通市向巧家县方向行驶,11时50分行驶至昭巧二级公路K104+100M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碰撞东侧公路挡墙后侧翻,造成刘某、王某不同程度受伤,重型专项作业车、公路挡墙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张某无责任。该重型专项作业车的所有人为龚某(云南省镇雄县人)。原告王某受伤用去医疗费76680.41元,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12000.00元。王某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84694.15元。

  受理本案后,在庭前及庭审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在全案审理终结后,考虑到受害人为异地人,为切实保障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款,判决不是一纸空文,法官通过电话调解一次,通知当事人到金塘法庭办公室调解两次。在前后五次调解过程中,法庭法官细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向原、被告双方分析了案情,情理法并重,耐心细致地进行说服劝解,疏导双方怨气,最终使原、被告双方均作出让步,当庭握手言和,于是出现本文开头一幕。达成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30000.00元的协议。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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