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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归案后揭发受贿者 法院认为不构成立功

发布时间:2014-10-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丁华峰)“立功受奖,立大功赎罪”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被告人往往以此作为自己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行贿和对单位行贿案,依法认定郑州市个体老板王水利(化名)归案后检举揭发受贿者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今年50岁的王水利,在省会郑州搞电力安装工程,几年下来,手中有了些人脉和积蓄。一个偶然的机会,经人介绍认识了郑州某供电部(国有企业)主任赵某(另案处理)。王水利以钱开道,赵主任见钱弃义,两人一拍即合。为了“接大活”,王水利分别于2012年4月至2013年春节分三次送给郑州某供电部赵主任共计30万元人民币。2011年至2012年,王水利为让赵某所在的供电部将本辖区内的电力安装工程指定或介绍给其借用资质的郑州市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施工,与供电部商定,将工程款总金额的10%提成给郑州某供电部,共计240万元人民币。

  检察机关在调查他人贿赂犯罪案件时,发现了王水利行贿的线索,传犯罪嫌疑人王水利接受讯问。王水利到案后即揭发检举了供电部接受回扣和供电部主任赵某接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检查机关根据王水利提供的线索,很快成功侦破了赵某重大受贿一案。

  庭审中,被告人王水利和他的辩护律师坚持认为,王水利向检察机关揭发了赵某受贿的犯罪事实,系重大立功,应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行贿与受贿之间属于刑法上的关联犯,行贿人王水利此时“检举揭发”受贿人赵某,是其交代行贿罪行的必要内容,不是刑法意义上检举揭发式立功表现。 被告人王水利的检举揭发行为不符合认定立功的条件,其辩护减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确认,被告人王水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王水利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公司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其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遂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王水利有期徒刑一年;以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对王水利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讯息来源:郑州市二七区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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