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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检察院不断提升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实效

发布时间:2014-11-03  来源:中国检察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龙胜贵)近年来,该院侦监科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会议精神,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目标,转变以往“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一捕到底”的错误观念,坚持做到“五个注重”,不断提升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实效。2014年1至10月,该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82件126人,不批捕30件52人,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批捕16件24人,不批捕率由2012年的20%、2013年的35.39%上升至41.27%,且无一案件引发涉检上访,捕后判轻刑少,案件审结率和不批捕准确率均为100%。

   一、注重机制建设,促进规范执法

  为严格、公正、规范、统一执法,该院近两年来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工作机制。一是完善审查逮捕工作制度。研究制定了《侦查监督科执法规范化实施细则》,从分案、审查、制作报告、审批、结案、跟踪、备案归档等七个方面细化了审查逮捕工作流程,推动自身执法规范化。二是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与公安机关会签《关于逮捕必要性证明及双向说理机制的规定》,将逮捕必要性证明划分为5类32种情形,明确逮捕证据标准,统一执法观念。三是坚持“每案必讯”制度。克服人少案多困难,所有案件都讯问犯罪嫌疑人,准确把握每一起案件的逮捕必要性,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四是坚持“每案必论”制度。为确保案件质量,增强办案透明度,所有案件一律提交由分管副检察长主持的集体讨论决定,重大案件交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

   二、注重危险性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

  有无逮捕必要关键看“社会危险性”,该院坚持做好、做实、做细“社会危险性”审查工作,努力提高案件质量。一是不断细化审查标准。修订的刑诉法实施后,严格按照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进行审查,并对五种“社会危险性”进一步细化,具体分为21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对没有社会危险性的轻微刑事案件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二是落实沟通协调机制。认真落实上级院《关于协作配合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工作机制》,通过座谈会、通报会等形式,主动邀请公安办案人员参与可能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捕案件的讨论,严把不批捕案件质量关。三是执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凡是拟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捕的案件,都要对是否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涉检信访和维稳等问题进行风险预警,提出评估意见,确保决定的正确性,助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注重刑事和解,着力矛盾化解

  为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该院积极搭建平台,促进刑事和解。一是完善刑事和解机制。合理设定刑事和解案件的适用条件、范围和程序,在进行逮捕必要性审查时,对尚未启动刑事和解程序而符合条件的案件,主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对已达成和解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和解协议书,并督促履行协议。二是构建听取律师意见机制。确立审查逮捕为中立性质的司法审查模式,建立“侦、辩、检”三角架构,在审查侦查卷宗材料时,重视听取律师关于申请刑事和解、取保候审和有无社会危险性的意见,最大限度防止错捕和错不捕。如今年2月份办理的赵某、龙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承办人审查后发现赵、龙系在校学生且有自首情节,于是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关于和解的意见,启动和解程序并促成了刑事和解,最终对二嫌疑人作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批捕决定。

   四、注重诉讼保障,确保诉讼顺利

  凡是无逮捕必要不批捕的案件,该院都着力做好三个环节的工作,保证犯罪嫌疑人顺利到案。一是作出决定前,落实调查了解制度。讯问、观察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悔罪表现,向社区、学校调查了解其平时的品行状况,是否有监护管教的条件,并做好家属、老师的思想工作,要求其家属写下担保书和履行好保证犯罪嫌疑人随传随到的监管责任。二是作出决定时,落实不批捕训诫制度。在公安机关办理不批捕变更为取保候审、释放等手续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训诫教育,重点教育他们要敬畏、遵守法律,珍惜重新做人的机会。三是作出决定后,落实跟踪督导制度。对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承办人自己或请公安办案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回访,听取其亲友、邻居、保证人、派出所民警等有关人员的意见,考察其表现情况,共同研究确定不批捕帮教措施和有关防范措施,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五、注重论证说理,提升办案效果

  对于无逮捕必要不批捕的案件,该院注重多方说理论证,规避负面影响,提升办案效果。一是完善双向说理机制。在公安机关作出逮捕必要性说明的同时,对于不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要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论证不批捕的理由,并随案移送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和固定证据。二是落实向被害方说理制度。当面解释、邮寄《不批捕逮捕理由说明书》或通过公安办案人员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解释、说明不批捕理由,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让被害方明白相关法律政策,消除被害方的误解和抵触情绪。三是探索向其他单位说理制度。对于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上级院交办和移送的案件,在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捕决定之前、之后都要向相关单位汇报和解释,争取得到他们的理解与支持,提升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中国检察新闻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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